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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人士分析 环境污染案的维权方法

    信息来源:http://www.hefil.com.cn/ 发布时间:2013/4/26 18:21:31 点击数: Tags: 空气过滤设备

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,因房产开发、交通设施建设、通讯发展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也伴随而来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畴,在司法实践中因相关领域缺乏认定标准、普通群众举证鉴定困难等问题,日益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!

根据相关的统计,北京市二中院近3年共审结二审环境污染责任侵权案件25件,其中噪声污染案占80%,水污染责任纠纷4起,大气责任纠纷1起。上述二审案件中,只有不到三成的案件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,部分支持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。经过我们的调研发现,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:

一、纠纷类型比较集中。八成以上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为噪声污染引发,一方面凸显了噪声污染的公害性,另一方面,此类污染案件大多因房产开发设计不合理、临近城市主干道或者地面交通轨道、交通持续运行而给群众造成噪声困扰。

二、群体诉讼居多。由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具有行为的持续性、渐进性和损害后果的潜伏性和性等特点,受害群众范围较广,极易形成群体诉讼。司法实践中,一些当事人希望通过群体诉讼获得法院和媒体重视,还有部分当事人因前案有胜诉结果,遂持同样事实和理由诉诸法院,意图“搭便车”。

三、案件的公益性强。环境污染是公共事件,案件中多方利益交织,既涉及普通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和环境权,还有可能涉及城市交通运营等公共利益。

对此,法院认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在审理上存在四大难点:

一、举证鉴定难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,原告需要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。实践中,当事人往往注重遭受污染的主观感受,而不注重收集相关证据。在鉴定方面,普遍存在鉴定成本高、鉴定时间过长、鉴定结果不明确、有些领域无法鉴定等问题,鉴定结果不易被当事人接受。而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复杂性、潜伏性和多因性,被告作为排污方,往往提出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,且在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和技术上都更有优势。这些都给法院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。

二、认定因果关系难。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隐蔽性和持续性,以及损害后果的多因性,且污染源涉及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认定,给因果关系认定带来难度。

三、损害后果的量化难。当事人诉诸法院要求污染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,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,而当事人往往对损害后果举不出量化的证据。

四、调解和服判息诉难。环境污染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因为长期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,对诉讼结果的期待不理性,而污染排放方以达到法定排污标准进行抗辩,在诉讼中较强势,导致双方对抗激烈,较难达成调解。

针对这样的情况,法院之后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提出维权建议:

一、强化证据固定意识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,原告起诉时须就污染事实和损害后果提供基本的证据,而由被告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。

二、借力于公益诉讼。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把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。因为污染受害方一般在财力、物力、技术上相对于排污方处于劣势,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力量分散时,可以借力于环境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。

三、环保行政机关介入彻底根除污染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、调解和处理职责。污染受害方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,可先行申请环保行政机关处理或者调解;如果行政机关已认定环境污染行为成立或者作出行政处罚,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。此外,因为环境污染责任案件涉及多方利益,如有环境行政机关主力斡旋调解,能更有效的保护受害者权益,及时根除污染源,彻底化解纠纷。

这就是我们众多的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的环境污染案,其中更是包括了实用的建议,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哪些是为实用的维权建议?如何做才能真正的杜绝恶劣的污染问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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